关于依法制止恶意诉讼行为的建议
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审判机关的神圣职责,因此,凡是公民的合理诉讼,审判机关都必须受理。这种新的模式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进步,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但是,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时,我们必须重视一个负面结果:恶意诉讼行为。
本人接受过一个案件:一个原本非常简单的民事诉讼,败诉一方用了十年时间不断上诉,尽管是每一次都是同一结果(好在我们人民法院真是人民法院),但是十年时间浪费了多少宝贵的司法资源,也是我这位当事人身心俱惫,教训是十分惨痛的。总结其教训是:一是现有的司法体制存在的不足,被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充分利用;二是个别人以打官司谋取不当得利,感觉到有利可图(冒充某些领导的关系,下级法院得罪不起)。
为此,我认为我省很有必要对恶意诉讼行为制定惩罚性措施,坚决依法制止恶意诉讼行为。
1、 要明确什么是恶意诉讼,要进行严肃认真地探讨。
2、 对可能是恶意诉讼的行为要进行论证会,要邀请各方专家、代表、当事人参加。
3、 一旦被认定为恶意诉讼,必须依法惩罚,依法制止。
4、 对于长期恶意诉讼的人要依法计入黑名单。
5、 尽快制定关于制止恶意诉讼的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