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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未决在押人员亲属会见权的建议

关于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未决在押人员

亲属会见权的建议

 

我国未决在押人员与亲属会见这一基本的、合理的人权及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制,在实践中更极少实施。该现状不符合法治原则和“依法治国”的国家形象,一定程度上也阻障了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刑法处罚的现实功效。

1、未决在押人员会见亲属权的缺失导致一些社会问题。一些热点事件反映,对亲属会见权未予保障已经引起国民情感的严重反弹。例如:“某某刑前女儿未见最后一面”、,“某某刑前求留影被拒”等事件引起了广泛的评论与争议,这使刑事诉讼的正当性受到公众一定疑问。而作为羁押场所的看守所管理具有封闭性、缺乏足够的外界监督。近年来媒体曝光的“躲猫猫”、“喝水死”、“冲凉死”等非正常死亡事件以及“牢头狱霸”、“狱侦耳目”等不规范现象,均折射出看守所内部监管存在问题。

2、未决在押人员会见亲属权的缺失与我国民族传统及人性人道不符。与亲属见面是在押人员的应有合法权利,会见在押人员也是家庭成员作为国家公民的应有权利。

习近平总书记20161212日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的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努力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表达了家庭是人们普遍、重要的精神寄托等。

对在押人员而言,家庭成员的探视及情感支持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特别是未成年、女性以及需要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当事人的此情感需求更为突出。另一角度,当家庭成员被追诉,面临生命、自由、财产的安危时,源自传统家庭观念,近亲属大都希望见到当事人给予情感慰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和亲情融合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石,人伦更是社会伦理、规则和法律的最基本内核。

由于市场的快速扩张,我国传统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关系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改变。家庭观念和情感维系作为我国民族精神内核,是少有的在市场侵袭下未曾失守的温情阵地。探望身陷囹圄的亲属,是天经地义的、理所当然的事,这符合我国数千年来人伦社会的常理常情,也符合习总书记等中央领导一直倡导的“以人为本”、“仁者爱人”的传统文化和人道。这些体现我国传统文化、法律与司法文化的基本品质在我国法律中不应当被舍弃,而应予以明确、弘扬。

刑法处罚的功效在于惩治犯罪后以儆效尤、减少犯罪,但由于在押人员及其亲属因为在押期间没有得到应有的人性人道关怀和制度安排,他们无疑会产生对法律和司法机关乃至国家整个司法制度、政治制度的不良观感及排斥,减少对法律的敬重,从而严重降低了刑法处罚的功效。而这些是我们很不希望发生的,也是与法治的愿景相悖的。

3、赋予未决在押人员会见权是国际普遍规则和人道主义要求。《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联合国预防犯罪及罪犯处遇大会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37条规定:“囚犯应准在必要监视之下,以通信或接见方式,经常同亲属和有信誉的朋友联络”(该规则“序言”第4条明确,“囚犯”包括未经审讯或已经判罪的各类囚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中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可见,亲属会见权作为在押人员人身权利的延伸,对其进行保障是国际公约的要求,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类特殊公民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

4、赋予亲属会见权是对羁押场所进行监督的有效方式。近亲属作为最关心在押人员合法权利的群体,在押人员受到非法侵害时会引起近亲属的注意和不满,进而对于羁押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申诉。可以说,近亲属是天然的、称职的监督者,赋予亲属会见权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及时反映在押人员被监管过程中所遭遇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发挥对羁押场所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5、世界上主要的法治国家均立法明确了未决羁押人员的亲属会见权。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除前款规定情况外,任何被宣布临时羁押的人,在取得预审法官的许可后,可在羁押场所会见他人。宣布临时羁押后满一个月,预审法官不得拒绝许可被羁押人会见其一名家庭成员,除非特别说明是基于预审的必要以书面做出相反的规定。”;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会见辩护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收受文书、物品。”,此“辩护人以外的人”包括被羁押者的近亲属;同为中华文明圈的我国港、澳、台地区也均规定了成熟的未决在押人员的会见制度。这些国家和地区已施行多年并已成熟的立法及实践给我国提供了有效的参考和借鉴。

6、赋予亲属会见权并不会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反而有利于诉讼活动。不让未决在押人员行使亲属会见权主要基于一种担心,即在押人员与亲属会见交流可能会影响诉讼正常进行,如通风报信、毁证串供等情况,阻碍案件侦破。实际上,对此不必顾虑。在押人员与亲属会见具有严格的程序,受到必要的监视和监听,谈话内容也仅限于亲情问候等,而不能涉及案件事实,且警察等工作人员全程在场。通过这些措施,亲属会见的弊端完全能够避免,不会带来不利影响。如果确实出现毁证串供等违法犯罪情况,完全可以通过治安处罚及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进行追究。

相反,从司法实践看,近亲属会见对查清案情、提高效率具有助推作用。未决人员与近亲属的会见,有利于稳定他们的思想情绪,使得所内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通过亲情感召,未决人员更容易主动认罪甚至交代余罪。不但不会影响诉讼,反而会使得诉讼程序运行得更为高效。

7、落实亲属会见权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一人羁于囚,十人奔于途,百人忧于心”。由于在押人员家属不能与在押人员直接见面,家属只能通过律师、也有不少人寄希望于通过司法机关人员甚至司法掮客以获得在押人员信息,因此衍生出诸多其他不良现象甚至违法腐败。从减少违法腐败角度,亦应建立合理的在押人员会见家属制度。

8、我国目前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对未决在押人员亲属会见权进行规定,已经落后法治需要,且使该权利流于纸面。

1990年《看守所条例》、1991年《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虽规定经办案机关同意亲属可以会见,但在实际的操作中,未决在押人员几乎无法实际的享有该项权利。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会见权作为刑事诉讼制度,涉及到当事人的最基本权利,以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来规定、约束,在当时可能具有历史性、现实性,但在法治进化的今天则显然是不合适、不严肃的。

2013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经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但却并没有对我国未决在押人员会见权问题做出规定。这种内外有别的设置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让国内外民众存在非议。

2013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未成年在押人员亲情会见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设置,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较好执行。然而,与未成年在押人员相比,占绝大多数的成年人未决在押人员并不能常态性、规范性地享受到与家属会见的基本权利。

 

我们认为,对未决在押人员人权的保护状况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亲属会见权则是在押人员核心权利之一。在贯穿无罪推定原则的刑事诉讼程序当中,保障未决在押人员充分行使权利理应包括亲属会见权。因此,基于上述法治及实践等,我们现郑重提请全国人大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新一次修订时,增设未决在押人员与亲属会见的权利条款。具体实施细则可另由看守所的主管部门另行据此制定。通过立法制定相关的亲属会见程序,明确条件、限制等,确保未决在押人员会见亲属权在司法实践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