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轻企业税负、加快调整优化我国税制结构的建议
我国整个税制结构是一个很不平衡的结构。从税收来源的结构上看,企业纳税的比例占了全部税收的90%以上,个人的纳税比例不足10%;从中国税收收入制度的结构上看,间接税所占比例大约为75%,直接税所占比例约为25%。由此表明,我国整个税收结构是一种极不平衡的结构,90%以上的税收都压在了企业身上。这种极不平衡的税制结构束缚了企业的手脚、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创造力和扩大再生产能力。因此我建议,在税负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尽快调整优化税制结构,最大限度释放企业的活力。众所周知,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最终是为了实现消费,所有生产流通环节所产生的税负都会计入产品成本转嫁到最终消费者身上。由此可见,消费者才是税收的真正贡献者,是真正的纳税主体。因此,我们优化调整税制结构,就是要把纳税主体由企业变成消费者,还事物以本来面目。具体措施如下:
一、降低企业生产流通环节税负,提高直接消费税
企业所面对的市场是全国性的、全球性的,降低生产流通环节的税负,就是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生产流通环节的税负越低,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就越强。我认为生产流通环节税负的设置为销售收入的1%左右为宜,或把增值税由17%降低到4%左右。
生产流通环节的税负降低了,消费税自然相应提高。消费税可以从目前的6%可以提高到17%。
二、减免企业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
现在的企业所得税为25%,太高了。我建议,如果企业股东不分配企业利润,企业所得税降低到10%,甚至可以全免。这样可提高企业扩大再生产力的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如果股东要分配企业利润,可将股东个人所得税由原来的20%提高到30%。
税制结构按上述措施调整后,纳税的主体结构就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间接税降低了,直接税提高了,消费者成为了纳税主体。谁消费谁就交税,多消费多缴税,那里消费就在那里交税,这种税制结构变得更加公平合理,将产生三个方面的积极效果:
一是降低了企业税负,提高了企业竞争力、创新力合扩大再生产的能力;
二是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平衡。如果税负先压在生产流通环节,发达地区生产的产品卖到落后地区去,税收留在了发达地区,落后地区的消费者为税负买了单,结果就会造成发达地区越发达,落后的地区就越落后。
三是税源可控性增强,可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所造成的地区不公平,同时也会降低企业灰色交易的可能性。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也是科技创新的主体。我们正处在一个经济全球化时代,竞争力和创新力是企业立足之本生存之本。因此,改革税收制度,完善税收的立法,调整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企业税负,激发企业活力,已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