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房征拆货币安置补偿 标准相差悬殊过大需引起重视
民进会员、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邓向阳反映:农房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近年来农户拆迁矛盾剧增,很大程度因货币安置补偿不平衡造成。
依据规范性文件及其配套规定,结合有关参照数据,以湖南为例,全省各市(州)农房征拆的货币安置补偿标准进行测算对比(注:不含征地、青苗、房屋及装修、设施、搬家过渡、拆迁奖励等费用,不是各项补偿总额)。测算模型为:设农房为砖混一类、合法面积200平方米、安置人口3人、选择自购房,取当地政策补偿上限值,不再提供安置房或宅基地。结果显示(单位:万元):各地货币安置补偿标准相差悬殊,表现为最高标准与最低标准之间相差约60万元,经济发达地区的货币安置标准低于欠发达地区。具体情况是:怀化81万元,补偿标准高居首位;常德71.4万元、衡阳49.5万元、娄底43.2万元、岳阳43.2万元,补偿标准处于中上游;株洲37.8万元、永州36万元、邵阳33万元、长沙32.8万元、郴州32.34万元、张家界32万元、湘潭29.4万元、益阳21.53万元,位居中下水平;湘西吉首18万元,排名末位。
为何货币安置补偿相差如此悬殊?主要有三点原因:
一是各地情况复杂,统筹兼顾不容易。地方政府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土地开发的需求旺盛,故出现大量的征地拆迁行为,整个征拆与安置补偿实际上由地方政府主导。由于市(县)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缺少主动提高补偿标准的原动力,加上本地项目有轻重缓急,所以很难兼顾周边市(县)情况。有的未及时按湘政办发〔2014〕21号的规定“每三年调整一次补偿标准”,无奈之下,便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暂行或试行办法。有的地方法制专业人才配备不足,制定政策的速度赶不上项目征拆的进度,在补偿标准上可能“隔座山,差十万”。如此一来,各地货币安置补偿标准表现出不平衡、不协调。
二是缺少政策引领,补偿标准不成熟。由于地域文化、风俗习惯等不同,省级政府部门虽提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安置”,但却没有就货币安置的主体识别、补偿标准、操作程序等提出具体要求。市(县)政府由于缺少刚性的政策引领,只好“摸着石头过河”。同一个行政区域,有的城乡补偿标准相差较大,如湖南C市与下辖某县,农房征拆货币安置相差5.6倍;有的地方以《会议纪要》形式制定单项实施细则,印发操作手册,内部掌握,隐而不发,以项目征拆为中心,把安置补偿放在其次。
三是立规水平欠佳,调整机制不完善。各地的征拆补偿文件在发文主体上各不相同,直接影响其效力层级,有的以政府令形式,有的绕开市长以政府办名义发文;有的擅设工业小区,其管委会自行制定“土政策”,没有按程序报批。据了解,一些地方在起草、制定补偿标准时,利益博弈激烈,规则论证不充分,缺少律师、专家和公众的参与。有的补偿标准老旧,没有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实施评估机制,其调整系数、参照比例无章可循。有的补偿文件回避补偿标准这一关键问题,用指引性条文转致适用其他规定,如益阳〔2014〕1号令第30条。
要缓解各地农房征拆货币安置补偿标准过于悬殊的矛盾,建议:
一、适应发展形势,坚持统筹兼顾。想拆迁,盼拆迁,拆迁来了不拆迁。为什么出现这种现象呢?这是因为不少项目的实施,老百姓了解到的政策信息可能比拆迁工作人员更多,如果出现老实人吃亏、先签字吃亏,强霸的、硬扛的、闹访的倒得实惠,必然会矛盾重重,征拆一片,后患一堆。因此建议:各地在制定集体土地房屋征拆的货币安置补偿标准上,除综合考虑区域发展、城市建设、商品房去库存、营造谋生创业条件外,不能自顾自恋,只看本地,要学会左右对比;同时上级政府部门要也注意总揽全局、平衡协调。市(县)一级无论是纯现金安置,或是提供限价房的购房补助,还是发放商品房购房券,其货币安置政策都应尽量的明确、具体,即使是参照国有土地房屋进行安置补偿,也要尽可能明确参照的情形、比例与幅度。
二、规范权力运行,优化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必须遵循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统一的原则;补偿标准文件必须由有权机关制定和发布,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均不得制定;涉及公共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在出台之前,应当由具备相应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织公开听证;行政机关实施奖励的,应当将行政奖励的依据、条件、范围和标准向社会公布。我们认为,各地要抓紧落实中办发〔2016〕30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应当听取而未听取、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要加强征拆安置规范性文件管理,善于依法立规,敢于充分公开;要进一步制定实用、管用的补偿裁量基准,便于实务层面的操作。
三、发挥民间力量,加强监督制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首先要把“权利”从笼子里放出来。当前,农户若对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依现行的《湖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暂行办法》,其申请裁决的期限仅为10日,逾期则不予受理,这相当于变相限制了被征拆人的申告权利,因此呼吁尽快修订该《办法》。同时,各级国土部门要严格落实湘政办发〔2014〕21号文件精神,重点推进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网络信息公开力度,严格防止拒不公开补偿标准的相关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要按照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聘请专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制度,认真落实《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制定程序和评估制度,吸纳专业律师参与涉农房屋补偿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定与监督等各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