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修改建议
民进会员,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政协委员、望城国家农业科技园社会事务局局长王奇认为:《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其中,“可以要求”属于弹性规定,无强制约束力,建议将其修改为“应当要求”或“必须要求”。
耕地耕作层土壤俗称表土,是指地表最上层部分的土壤,为植物根系密集而有机质丰富的土层,是有机物活动的主要场所,拥有大量的有机物质、微生物和植物所需的营养物质。
在以往的项目建设中,由于对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不重视,大量有价值的表土被建设单位当作废土遗弃。同时新开垦耕地和矿山废弃地以及中低产田,由于缺乏肥土而难以增厚、提高等级。实行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并用于土地开垦项目或中低产田改造,是提高耕地质量的有效途径。目前,全国层面已有广西、吉林、浙江等省份开展了表土剥离利用工作,均取得较好成绩,并出台了一系列涵盖全过程的工作机制以及技术标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像保护文物,甚至保护大熊猫那样保护耕地。”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日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在全国学习推广广西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经验做法。
鉴于耕地保护的紧迫形势和当前成熟的先期实践,建议全国人大迅速启动《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内容修改程序,用法律武器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