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外资在我国民办高校控股比例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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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民进湖南省委副主委、湖南省环保厅副厅长潘碧灵反映:吸引外资进入民办高等教育,对于缓解我国民办高校经费短缺、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2012年教育部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七条明确指出:“允许外商投资公司在我国境内开展教育活动”,“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这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办教育的高度重视。近年来,长三角等地区出现了外资进驻民办教育领域的现象,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民办教育的活力与生机。但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外方出资比例、外资控股与国家教育权和教育主权有着紧密的关系。或许,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股权结构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该校作为中国最大的民办高校之一,2009年就已被美国劳瑞德旗下的控制。根据湖南涉外经济学院举办者湖南猎鹰实业有限公司2009年3月30日与美国瑞德旗下在香港注册的全资子公司签署的《增资认购协议》,新股东持有湖南猎鹰实业有限公司70%的股份,原股东持有湖南猎鹰实业有限公司30%的股份。美方控股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后,由于多种原因,学校工作出现了状况,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学校的发展和稳定。如何看待“外资控股民办高校”这一问题?如何规范外资控股比例、维护国家教育主权?这些值得深思。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湖南省委副主委、湖南省环保厅副厅长潘碧灵认为: 第一,外资控股民办高校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国家的教育权和教育主权。政府对教育投资领域严加保护,就是要维护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方针得到落实,确保国家的教育权和教育主权不受影响。2012年教育部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允许外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与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显然,外资股权应低于50%的一般规定,其目的是更加有力的保护国家的教育权和教育主权。 第二,外资控股民办高校将对民办高校的治理结构产生深刻的影响,实际上弱化了中方在办学中的领导地位和主导地位。以上述案例为例,外资控股湖南涉外学院后,学校董事会也因此完全由美方控制,且其成员均不具备“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这一基本条件。学校教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均处于缺席状态。学校的重大问题都是外方老板说了算。因此,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这无疑制约着民办高校健康发展。 第三,外资控股民办高校的管理取向与行为,还对学校校园文化、教师队伍稳定等方面产生了潜移默化的负面影响。为了控制学校,外方往往指派亲属或亲信作为自己的代言人来控制学校的人、财、物。这些外方指定的“代言人”,享受高于中方工作员工的五六倍甚至十倍的年薪,他们忠诚于外方投资者,却千方百计降低办学成本,教育教学规律往往被他们漠视。因此,教师们在学校里只能感觉到浓浓“商业气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学校的发展和稳定。 潘碧灵建议: 第一,弄清股权转让缘由,使股权转让符合现有法律规定。不符合的地方,必须依法完善,必须提请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核准。对于举办方和出资方变更,必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核准后要及时修正董事会章程。对于办学性质(中外合作办学)的变更,即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办学条例》分步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商讨新架构下的出资比例,严格控制外资控股民办高校的比例。对于外资实际控股的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因违反《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规定的,教育部不能核准。 第三,组建新董事会,依法确定董事会人选,确定议事规则、表决方式、权利、责任和义务。出于对教育主权、意识形态和国家文化安全的考虑,保证中方在任何时候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和经营权,学校董事会的结构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四,破除对中方员工的歧视政策,实行中方、外方工作人员同工同酬制度,进一步理顺学校人财物关系,团结全体教职工,激发热情,振奋精神,使学校各项工作尽快转到良性的轨道上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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