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龄续聘人员应尽快明晰社保购买政策
民进会员、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邓向阳反映:当前,企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又被原单位续聘(俗称“返聘”)的情况比较常见,此情况下,单位是否仍有义务继续为员工购买社保呢?以长沙为例,由于现行的社保政策规定不明晰,单位和员工之间因购买社保的劳动争议频发,积累着不少社会矛盾。
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是员工退休年龄的认定标准不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但是,“迟延退休”的政策预期在社会上流传已久,现实中企事业单位确有延长五年的做法。
二是续聘期间的劳动用工关系不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许多用人单位认为其与续聘员工之间不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再出资为员工购买社保。另一方面,员工则不予认可,认为原劳动关系没有发生变化,单位应当购买社保。这类问题在进城务工的环卫、医疗、物业等行业的人群中尤其突出。
三是用人单位认为不再有购买社保的义务。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问题是:在延长缴费期间内,社保费用实际由谁负担和缴纳呢?对此,现行政策没有答案。
建议:应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出台达龄续聘人员社保征缴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以下操作政策:
1、对于达龄续聘人员,先依法终止原劳动合同。然后,根据自愿、公平的原则,可以由双方另行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人社部门应在合同范本中列明社保缴纳的权利义务条款,供当事人自行选定缴纳方式和缴费主体。
2、续聘期间,如果员工因已缴足15年社保费用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则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双方之间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按劳务关系对待。
3、结合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改革,可以明确: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为员工代扣代缴社保费用;达龄续聘人员也可以自行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农村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按法定程序经个人申请并确认后,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